关于工资实际发放额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6-12-31 10:03:57
各纳税人: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31日
根据省局有关通知精神,纳税人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没有全部实际发放,但在会计核算上已进行了帐户处理,将应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记在"其它应付款"科目,上述记在"其它应付款"科目的工资可否作为当年实际发放数?
意见: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发生额"应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因此,"应付工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可作为当年实际发放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