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国税机关代征门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2006-12-29 14:42:4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的文件规定,现就委托国税机关代征门征地方税费的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代征税款范围
(一)代征的对象:到国税机关门征申请代开发票的临时经营纳税人。
(二)代征的地方税费种类及征收率:
1、城市建设维护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7%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4、水利建设资金:按销售收入的1‰计征(除临时经营的个人外);
5、个人所得税:按销售收入的3%计征。
二、有关要求
(一)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在申请开票前把相关的地方税费存入相应的地税门征代开发票税款缴款专用帐户。
(二)临时经营纳税人应凭国税、地税开具的有关完税证明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换取相关发票。
(三)委托国税代征门征地方税费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