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11-06 09:32:18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萧政发〔2006〕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为继续深化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有效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一、 征缴的范围及对象 凡在本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与之具有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并处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全部职工,都必须依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的基数和费率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符合“双低”养老保险参保办法的企业,在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两个办法未并轨之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可酌情逐步推进,推进工作的进度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具体把握实施。 二、 参保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及要求 用人单位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投保手续。同时,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的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的 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缴费登记或注销登记内容。 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注销登记情况,直接办理用人单位和职工停保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三、 征缴的基数和比例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实行“基数分离、计费分开、比例一费一定、收缴五费合征”的计征办法。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及比例分别按以下办法和规定核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及比例。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当年上月全部职工发生的工资总额予以核定。 按照城镇办法参保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按核定缴费基数的15%的比例缴纳。按照“双低”办法参保的用人单位,按核定基数的11%的比例缴纳。 2.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及比例。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及比例,以上年度本人实得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核定。本人上年度的实得工资低于对应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基数核定;本人上年度实得工资高于对应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新招收或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当年首月发生的实得工资总额为基数,并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核定。 企业及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用人单位每年向地税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应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基数的6%的比例计算缴纳。 (三)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基数的2%的比例计算缴纳。城镇户口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1%的比例计算缴纳。非城镇户口的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基数和行业企业的不同风险程度的规定比例计算缴纳。费率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基准费率按照企业分类为0.5%、0.8%、1.2%的比例计算缴纳,并根据二类、三类企业职工的工伤发生情况,在0.6%至1.8%的比例范围内浮动。一类企业不实行浮动办法。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基数的0.5%的比例计算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上五项社会保险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 征缴及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地税部门如实申报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根据地税部门的核定标准,按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每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 (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一季度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逐一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发生的实得工资收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逐一核定当年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同时,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其中,按城镇企业办法参保的职工按11%,按“双低”办法参保的职工按10%的比例,为每个缴费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动时,所在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 (三)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及职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均由地税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金额后按月告知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一并向用人单位征收。 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并在向地税部门按月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 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信息畅通,同时向缴费单位及个人提供相关信息查询。 五、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核算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机构及地税部门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不同险种分别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帐户,分项核算,单独建账。> 六、 其他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程序,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本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五)生育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