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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07-10 17:12:59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文件
萧地税政〔200634

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涉税科室,稽查局: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的通知(萧政办发[2006]13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65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所有缴纳 “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停止执行关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政策;取消原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

二、纳税人6月份征期(费款所属期为20065月份)已按老办法申报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在7月份征期申报缴纳时一次性进行调整清算。少缴费款全部补缴;多缴费款在7月份征期进行抵扣,7月份征期未抵扣完的,可在以后月份征期继续抵扣,其中对已缴纳农教费附加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实行退款。各分局在2006720日前将教育费附加结(清)算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局。

三、对单位和个人在以前年度欠缴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或教育费附加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这次政策调整时及时清欠入库。

四、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开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停征及教育费附加费率调整政策的宣传解释、政策衔工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  

附:1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的通知(萧政办发[2006]133号)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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