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税法不认真 得不偿失
作者: 时间:2006-06-05 17: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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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化工产品及原料的批发、零售业务。2005年3月,萧山地税稽查局对该企业2002年、2003年度执行税收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该企业2002年度反映销售收入1219.88万元,帐面利润8.83万元,申报计税所得额13.16万元;2003年度反映销售收入1167.39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6.77万元,帐面利润27.69万元,申报计税所得额33.26万元。从帐面反映数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同行业利润率对比分析,基本能反映经营成果。通过对该企业2002年、2003年帐簿、凭证、相关纳税资料的进一步检查、审核,发现以下问题:1、2002年、2003年度发放驾驶员工资,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514元;2、2002年订立进货合同金额579.90万元,2003年订立进货合同金额554.73万元,均未按规定购贴印花税;3、2002年度经营费用、管理费用中列支外单位车辆费用1.45万元;4、2002年度超计税工资1606元未作纳税调整;5、2002年度在经营费用中直接支付驾驶员工资:2002年度7631元,2003年度3427元,超计税工资未调整所得;6、2003年度管理费用中补提2002年度折旧1575元,现金发放的住房公积金1.30万元(超计税工资)未作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稽查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向企业追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合计26742.03元;加收滞纳金8052.43元;并处罚款21985.15元。
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在财务成本核算、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引以为戒,加强成本费用的核算,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履行好自己的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