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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引出偷税案

作者:  时间:2006-06-05 1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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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萧山地方税务局对从事涂料油漆的生产、销售的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2003-2004年进行日常稽查。企业申报情况:2003年销售收入1660.55万元,汇算清缴申报计税所得额※44.84万元。已缴增值税42.55万元。核实2003年企业计税所得额为※40.24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1872.57万元,调整后计税所得额为21.93万元(企业弥补2003年亏损),已缴增值税37.19万元。
    经过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会计报表、账簿、记帐凭证等认真审核,查实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3年:在销售费用中用收据列支非本年度的费用4.6万元。2004年:1. 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计税工资超支3.49万元;2. 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中计提医药福利费、教育经费超支1339元;3. 在销售费用列支非本年度的费用9721元;4.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非本单位的费用4.44万元。以上年终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均未作纳税调整。
    稽查局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追缴企业所得税2.44万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269元;对所偷逃的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2.44万元;对该企业2003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7500元的罚款。
    本案偷税主要由于企业主要人员对税收知识了解不够、不重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不进行纳税调整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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