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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局发布向灾区捐款抵税细则

2008-07-02 16:37:02

  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

  本报讯前天,广东省地税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捐赠支出税收政策规定,发布了《广东省企业和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扣除办法》的细则。

  企业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税。

  省地税局强调,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向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可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个人直接捐赠的不得免税

  根据该细则,纳税人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地震灾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对于某些特殊捐赠(如红十字事业等),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省地税局进一步解释,我省纳税人个人的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朱桂芳 张浩林

  

责编:金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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