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印花税预征管理的通知
2006-12-31 21:29:36
各分局、科室,稽查局: 合同种类 计税依据 税率 适用对象 预征比例 购销合同 销售(经营)收入 0.3‰ 工业 内销 80% 外销 100% 商业 内销 50% 外销 100% 其 他 10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收入 0.5‰ 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收入 0.5‰ 100%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经营收入 0.5‰ 100% 仓储保管合同 经营收入 1‰ 100% 技术合同 经营收入 0.3‰ 100%
省地税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2002]94号)实施以来,我区通过制订和落实相关征收(预征)管理办法,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为公平税负、防止税款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应税凭证的纳税行为,经研究,对印花税预征管理办法作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预征对象
凡在我区管辖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二、预征范围
除印花税税目表中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已经实行印花税预征的行业外,其他企业均实行按销售(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
三、计征依据
1、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加工业务收入为计征依据,依照“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2、商业企业按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3、货物运输企业按运输收入为计征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4、其他企业按生产、经营收入为计征依据,依照规定征收印花税。
四、计算方式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按月预征,年终结算。由分局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经营)收入及确定的预征比例(见表),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预征比例×税率
预 征 比 例 表
五、销售(或经营)收入的划分
一个企业(或单位)涉及多种经营行为的,其销售(或经营)收入在财务上应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确定预征标准预征印花税。
六、征收管理
1、建立登记制度
凡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制度,按月分类如实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二),分局应督促并定期或不定期对纳税人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促使纳税人建立专人负责登记制度。
2、税款征收期限
印花税预征的纳税人,按规定期限于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年终结算要求
实行印花税预征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如要求结算的,应在次年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完整提供下列资料: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已预征印花税应税凭证;
3、因被代征已缴纳的印花税应税凭证;
4、订立的全部合同、协议(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年终要求申请结算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印花税年度结算表(附件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区局审核,多退少补。
七、违章处理
印花税实行预征后原则上不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但对有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不缴或少缴印花税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同时责令限期申报缴纳。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其他事项
1、由于印花税具有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收入零星等特点,征管难度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因此,各分局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注重宣传,及时做好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2、对“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纳税人自行购票贴花。
3、原萧地税政[2000]36号、[2003]19号文件继续执行。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上述应税凭证按不同合同种类所确定的科目、税率及预征比例征收或预征印花税。
九、本通知自<st1:chsdate Year="2007" Month="1"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2007年1月1日</st1:chsdate>起实行。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局报告。
附件一:《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二:《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附件三:《印花税年度结算表》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