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11-15 15:43:49
各分局、科室,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全区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和促进我区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萧政发[2006]1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资源节约降耗,促进高效利用
(一)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局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
(一)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局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局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对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核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局批准,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建设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局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因区、镇(街道)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可报经地税局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各分局要切实抓好发展循环经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减免税和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落实好优惠政策。但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税费优惠照顾。对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水资源的企业和因污染环境被当地政府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各分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及具体操作程序;对重点发展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要加强纳税服务,辅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经济杠杆的导向作用。同时,要不断完善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式,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减少审核、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提高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在地税管理工作中体现资源节约、经济循环的理念。
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