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服务大厅 > 政策法规 > 最新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2005-03-25 14:34:46

 

财税[2005]25号

2005-02-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查看评论】【推 荐】 【 】 【打印】 【关闭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版权所有: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 技术支持:天舰网络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318号. 邮编:311200 电话:0571-82752206 传真:0571-82752709
Copyright@2004 www.xsd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