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指南
2007-12-27 15:08:52
为了使我区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含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等,特编写本指南。
政策简介
一、申报对象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一式2份;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和"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网"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三、申报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我区纳税人应根据以上规定,通过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地址、邮编和网址如下:
萧山地方税务局城厢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萧山城区金家桥路7号 邮编:311200 咨询电话:82721539
萧山地方税务局城厢第二税务分局
地址:萧山城区人民路318号 邮编:311200 咨询电话:82758006
萧山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
地址: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一路8号
邮编:311215 咨询电话:82831709
萧山地方税务局临浦税务分局
地址:临浦镇人民路(镇政府旁) 邮编:311251 咨询电话:82473415
萧山地方税务局瓜沥税务分局
地址:瓜沥镇航民路(瓜沥二小旁) 邮编:311241咨询电话:82551521
萧山地方税务局义蓬税务分局
地址:义蓬镇新镇路 63 号 邮编:311225 咨询电话:82166077
网上申报网址:www.zjds.cn("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
四、申报方式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直接到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的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可以选择邮寄申报或网上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07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法律责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年所得计算口径
㈠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可以剔除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㈤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㈥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
八、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
㈠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⒈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⒊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⒋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㈡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⒈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⒊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⒋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⒌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㈢外籍人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九、年所得中可以剔除的免税所得口径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债券"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等属于企业债券,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其他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各种补贴、津贴都应作为个人应税工薪所得,按规定征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作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实例解析年所得计算
例1:2007年,任职于杭州市××有限公司王某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例2:某外籍人员自2004年5月起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2007年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从境外公司取得工资所得5万美元,并以实报实销形式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在境内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5万元。
2007年该个人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340天,有25天出差在境外履行职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该个人2007年度负有如下申报义务:
1、该个人2007年度出差离境25天,属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即该个人2007年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应当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该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其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和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应申报境内年所得额。
3、该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以实报实销形式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住房补贴5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补贴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应并计申报境内年所得额。
4、该个人在境外工作25天期间,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所得,应申报境外年所得额。由境外公司支付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免于申报所得额。
申报流程
一、纳税申报(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
㈠上门申报
⒈纳税人(被委托人)填报资料
⑴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一式2份;
⑵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⑶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需提供);
⑷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需提供);
⑸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⒉税务机关审核录入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被委托人)报送的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地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纳税申报表1份给纳税人留存,退回纳税人(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发现报送申报资料填写有误或资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被委托人)核实或补齐后重新报送。税务机关将审核无误的纳税申报资料录入征收系统。
㈡邮寄申报
⒈纳税人(被委托人)申请
由纳税人或被委托人填报《电子(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后,对同意或不同意使用邮寄申报方式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或被委托人。申请人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申报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
⒉纳税人(被委托人)填报资料
⑴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一式2份;
⑵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⑶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申报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
⑷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代理纳税申报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
⑸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⒊邮寄接收
⑴纳税人(代理人)将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统一规定的地税专邮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由邮政部门开具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⑵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统一接收、处理地税专邮邮件及寄送专邮回执,在进行邮件交接时,应认真清点、核对邮件数量及名称地址,并填写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等。
⒋税务机关审核录入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邮寄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地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纳税申报表1份给纳税人(被委托人)留存;对纳税申报填写有误或资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或被委托人核实或补齐后重新申报。税务机关将审核无误的纳税申报资料录入征收系统。
㈢网上申报
⒈纳税人申请
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程序参照企业办理网上纳税申报规定办理,税务机关对批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自动产生一个网上申报注册码,供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时使用。去年已获取申报注册码并且在网上进行了用户注册的,可进行网上申报;对去年已获取申报注册码但未在网上进行用户注册的,则需重新申请网上申报注册码,并在网上进行用户注册后方可进行网上申报。
⒉纳税人填报资料
⑴经批准采取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凭地税机关提供的注册码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网址:www.zjds.cn),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将填写完整、经系统逻辑审核正确的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发送。
⑵对发送成功的申报表,申报系统应出现数据提交成功的提示信息。
⑶网上报税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⑷纳税人应在完成网上申报后1个月内,将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与网上申报内容不符的,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为准。
⒊税务机关审核接收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收到的网上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对纳税申报内容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核实后重新申报。
二、税款征收和开票
主管地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㈠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申报征收程序结束。
㈡对需要补交税款的:
⒈对不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开缴款书缴纳。
⒉对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协议扣款征收程序操作;
㈢对需要退税的,告知纳税人(被委托人),并按现行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