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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执法

2004-11-30 11:14:08

举报税务案件受理
一、    本局设举报中心,电话:82736745
二、    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如发现由于稽查人员泄密而造成稽查工作被动或使举报者因此而遭到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追究泄密人员责任。
三、    对署名举报信(电),经查实并在补税、罚款入库后,根据《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    对署名举报信(电),查处结束后对举报信(电)提供的情况给予答复。
听证、复议和诉讼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或提供有效担保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除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可以在60天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影响税务机关执行。

   (二)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及以上金额罚款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及以上金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且纳税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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